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政策宣传

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摘帽不摘责任,防止松劲懈怠;摘帽不摘政策,防止急刹车;摘帽不摘帮扶,防止一撤了之;摘帽不摘监管,防止贫困反弹。现有帮扶政策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该调整的调整,确保政策连续性。兜底救助类政策要继续保持稳定。落实好教育、医疗、住房、饮水等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并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给予适度倾斜。

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建立农村脱贫人口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多种方式保障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巩固维护好已建农村供水工程成果,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摘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优化调整脱贫人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定额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当地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稳定在60%左右。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逐步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原则上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可由各地按不低于70%的比例确定。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比例略低于低保对象。

──摘自国家医疗保障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

优先保障稳岗就业。结合“春风行动”,把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作为专项行动重点帮扶对象,优先送温暖、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将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作为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优先保障对象,健全“四级劳务协作”机制。对有集中出行需求的,优先实施“点对点、一站式”输送,帮助“出家门、上车门、进厂门”。对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特别是脱贫人口中无法外出的弱劳力、半劳力,通过开发利用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同时,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规范化管理。

──摘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做好近期脱贫人口  边缘易致贫人口稳岗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对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且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5万元(含)以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由各地财政给予全额财政贴息,2024年1月1日后贴息比例另行确定。

──摘自《湖北银保监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扶贫办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英山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宣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