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起土地清退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院生效裁判的司法权威。
据了解,温泉镇某村委会与吴某、黄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县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吴某、黄某某不服,向黄冈市中院上诉,黄冈市中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确定吴某、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村委会位于该村党群服务中心西南边,吴某、黄某某家所在房屋北边约1亩多以围墙圈起的土地。 因吴某、黄某某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该村委会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发出责令腾退土地的公告,限被执行人吴某、黄某某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到期仍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直到12月18日,两位被执行人仍无动于衷。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侵占的土地采取强制清退措施。12月18日,人民法院召集申请人村委会和被执行人吴某、黄某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当天,县人民法院出动警车5台、执行干警26人。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执行,终于将涉案土地清退完毕,顺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融媒体记者: 涂炜 通讯员:吴衍 编辑:蓝洋 审核:黄炎 终审:万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