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下午,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值班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电话,反映有一台铁轮车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在S201金铺路段行驶。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路段,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现场勘验取证。经执法人员法律宣传和批评教育后,当事人表示接受处理,履行赔偿责任。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特殊车辆上路有明确规定,其四十八条指出"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通讯员:王美云 编辑:蓝洋 审核:黄炎 终审:罗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