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满满!英山县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主要到户政策( 脱贫户)来啦!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政策

01识别标准

2022 年以全县上年度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形成收入标准(6900元)为参考, 综合分析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巩固状况等因素,研判返贫致贫风险,确定监测对象。以户为单位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

02识别程序

按照“入户核查初判、数据共享比对、村级评议公示、乡镇审核确定、县级公告录入”的程序纳入监测帮扶范围。

03风险消除标准

对收入持续稳定、“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监测对象,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不再按“监测对象”进行监测帮扶。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取消帮扶措施可能出现风险反弹的监测对象,相关行业部门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确认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程序进行“风险消除”标注。对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在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风险消除”,持续跟踪监测。

04风险消除程序

对拟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按照“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确定”的程序分类开展风险消除认定。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组织乡村信息员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对风险消除监测对象进行标注。

主管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0713-7099132

产业帮扶政策01

 产业发展奖补政策

(一)奖补对象范围: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底通过流转土地连片新发展中药材、茶叶、蔬菜(含食用菌)及其他特色种养业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经济合作社、家庭农场。2021年10月前已签订流转合同的不予验收、奖补。除一年生蔬菜及食用菌外,此前已享受过奖补的同一产业基地不予重复奖补。用国家政策范围内其他项目资金建设的基地不予奖补。

(二)奖补标准:

1、中药材:新建基地连片20 亩以上给予奖补。其中苍术、虎杖、桔梗、石斛奖补600元/亩,苍术、虎杖、桔梗、石斛、天麻繁种繁苗基地奖补1000元/亩,引进袋料栽培技术种植茯苓和天麻奖补1000元/亩,其他中药材品种奖补300元/亩。

2、茶叶:新建或改造无性系良种茶园连片30亩以上的给予奖补。其中新建无性系良种茶园奖补1000元/亩,老茶园改种换植无性系良种每亩奖补1500元/亩,老茶园台刈改造并增施有机肥达到 50 亩的奖补 500 元/亩。新建或改种换植的品种应以我县主栽的茶叶无性系品种为主,具体品种须报县茶叶产业化办公室审核备案。

3、蔬菜:蔬菜连片 30 亩以上奖补 300 元/亩;香菇 2000 棒以上规模的,奖补 0.5 元/棒;栽培种植羊肚菌及草腐菌类 10 亩以上的,奖补 1000 元/亩。

4、其他:支持乡村振兴示范片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业,对新建特色水果、特色水产、虾稻共作连片面积达 30亩以上的奖补 600 元/亩。

 主管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0713-7013587

就业帮扶政策

01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脱贫对象,参加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等项目,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主管单位: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0713-7112088

02就业创业培训生活费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脱贫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按规定参加就业创业培训期间,可按照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给于生活费补助(19.5元/天)。

主管单位: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0713-7112088

0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针对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补贴标准按不超过灵活就业缴费基数的2/3给予补贴。

主管单位: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0713-7112088

04公益性岗位政策

1、乡村公益性岗位:2022年人社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1001人,其中:就业社保信息员305人,岗位补贴6000元/人/年;巡查值守管理员696人,岗位补贴4000元/人/年。

2、生态护林员: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办规字〔2021〕115号文件精神,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人员,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管护面积500亩以上森林资源的标准执行。

3、护路员:在全县各乡镇低收入人口中选聘护路员500名,主要负责各辖区内的村级主干道和联村公路的养护,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

4、安置点管理员:优先从有劳动能力、责任心强脱贫户中选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员500名,主要负责从事本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环境卫生、公共安全和对生活不能自理对象的特殊关照。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为6000元。

5、光伏公益性岗位:光伏帮扶电站收益80%用于脱贫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重点保障因疫情影响失去岗位或不能务工就业的脱贫户、防返贫监测户;补助标准不低于500元/月,不高于1000元/月;村集体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主管部门:

县人社局(乡村公益性岗位)  0713-7029585

县自规局(生态护林员)  0713-7022658

县交运局(护路员)  0713-7099379

县光伏办(光伏公益性岗位)  0713-7099150

县民政局(安置点管理员)  0713-7012980

05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跨省就业脱贫劳动力按200元/人的标准补助,在过渡期内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主管单位: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0713-7112088

06返乡入乡创业补贴政策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属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主管单位: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0713-7112088

金融帮扶政策

01小额信贷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给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对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且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银行以不高于贷款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基准利率的最小值放款,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和基准利率的最小值,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和1至3年期基准利率的最小值放款。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5万元(含)以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由财政按照贷款合同利率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主管部门:县金融办  0713-7016932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

01低保政策

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依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保障金对照保障标准实行差额补助。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肢体)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主管部门:县民政局  0713-7015900

02特困供养政策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的无履行义务能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主管部门:县民政局  0713-7015900

03急难型临时救助政策

1.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唯一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或严重人员伤亡,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不超过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对突发重特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不超过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对急需住院救治的困难家庭的精神病患者,可按不超过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主管部门:县民政局 0713-7015900

04支出型临时救助政策

1.因教育支出救助标准:对家庭成员上学造成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不超过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因病支出救助标准:对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等其他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全年个人自负合规医疗住院费用达到3000元以上的对象,视困难程度,可按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5-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对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等其他重大疾病或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全年个人门诊费用剔除县医疗保障局给予的慢性病补助后,个人实付费用达到3000元以上的对象,视困难程度,可按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5-6倍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主管部门:县民政局 0713-7015900

0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查找不到是指公安机关查找不到儿童父母身份信息;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标准比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在福利机构抚养的,按孤儿集中养育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社会分散生活的,按散居孤儿供养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主管部门:县民政局 0713-7015900

0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

根据鄂人社发﹝2021﹞28号等文件规定,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标准:100元/年/人)。

主管部门:县人社局   0713-7012278

07孤儿保障政策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孤儿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对象是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

主管部门:县民政局  0713-7015900

社会关爱帮扶政策

01农村留守儿童政策

实行全县范围内乡镇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儿童福利主任全覆盖,各村(居)儿童福利主任对留守儿童实行定期有痕迹化探访;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生活保障、临时监护、亲情陪伴、学习教育、安全自护、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关心关爱,创新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关爱保护机制并定期开展各类关爱活动。

主管部门:县民政局  0713-7015135

健康帮扶政策

01资助参保政策

1.未纳入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按不低于当地2021年脱贫人口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50%、30%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2.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3.对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由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是指视力1-3级、听力1-2级、言语1-2级、肢体1-3级、智力1-4级、精神1-3级;多重残疾人按其定级类别,对照上述相应类别的等级进行界定)。

主管部门:县医保局   0713-7770368

02住院医疗救助政策

1.农村低收入人口(已参保)规范就医,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

(1)特困人员、孤儿不设救助起付线,救助支付比例为100%;

(2)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设救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70%;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支付比例为75%;

(3)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为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10%,即12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5%;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支付比例为70%;

2.对在县域内就医或规范转诊在省域内就医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起付线为5000元,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支付比例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支付比例为90%,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支付比例为70%,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5万元,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支付限额。

3.不属于农村低收入人口且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稳定脱贫人口,不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如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其身份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可依本人申请,对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依申请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5%的比例救助,救助限额为5万元。

主管部门:

县医保局  0713-7770368

县卫健局  0713-7012226

0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稳定脱贫人口和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标准和起付线(12000元)一致:1.2万--3万(含)部分赔付60%,3万--10万(含)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30万元封顶。

主管部门:县医保局  0713-7770368

04 门诊慢特病救助政策

不属于农村低收入人口且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脱贫人口,享受普通居民门诊慢特病待遇,不享受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主管部门:县医保局  0713-7770368

05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

已参保脱贫人口患以下疾病且达到《黄冈市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照顾就医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可享受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居民报销比例为政策范围内60%、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和基本医保年度定额标准如下:

1 、恶性肿瘤(年度限额5000元) ;2、白血病(年度限额5000元 );3、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年度限额5000元);4、尿毒症(年度限额5000元);5、系统性红斑狼疮(年度限额3000元);6、血友病(年度限额2000元);7、糖尿病有并发症(年度限额1000元);8、高血压(年度限额1000元);9、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年度限额1000元);10、肝硬化(年度限额1000元);11、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年度限额1000元);12、慢性骨髓炎(年度限额1000元);13、系统性硬化症(年度限额2000元);14、甲状腺机能亢进(年度限额1000元);15、甲状腺机能减退(年度限额1000元);16、再生障碍性贫血(年度限额2000元);17、重性精神病(年度限额1000元);18、类风湿关节炎(年度限额1000元);19、慢性心功能衰竭(年度限额1000元);20、心肌病(年度限额1000元);21、心脏瓣膜病(年度限额1000元);22、冠心病(年度限额1000元);23、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年度限额1000元);24、支气管哮喘(年度限额1000元);25、支气管扩张(年度限额1000元);26、结核病(年度限额1000元);27、重症肌无力(年度限额1000元);28、强直性脊柱炎(年度限额1000元);29、帕金森病(年度限额1000元);30、帕金森综合症(年度限额1000元);31、慢性胰腺炎(年度限额1000元);32、癫痫病(年度限额1000元);33、马尾神经损伤(年度限额1000元);34、运动神经元病(年度限额1000元);35、阿尔兹海默症(年度限额1000元);36、新冠肺炎后肺纤维化(年度限额1000元);37、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按黄医保发〔2020〕15号文件执行);38、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按黄医保发〔2020〕15号文件执行);39、苯丙酮尿症(年度限额18000元);40、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年度限额60000元);41、溃疡性结肠炎(含克罗恩病)(年度限额5000元)。

主管部门:县医保局  0713-7770368

06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

逐步扩大签约服务重点人群范围,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

主管部门:县卫健局  0713-7012226

07免费体检政策

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323”攻坚行动为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每年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并提供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主管部门:县卫健局  0713-7012226

08大病专项救治政策

按照“定定点医院、定诊疗方案、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继续将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癌、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和风湿性心脏病等30种大病,纳入农村脱贫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范围。县内大病定点救治医疗救治机构有县人民医院和县精神病医院(严重精神障碍)。

 主管部门:县卫健局  0713-7012226

教育帮扶政策

01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脱贫家庭幼儿每生每年享受学前教育国家资助1000元,分学期发放。2021年秋季学期起,非普惠性幼儿园不纳入国家资助范围,脱贫家庭幼儿需进行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学生方可享受资助政策。

2、义务教育:脱贫家庭寄宿生按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脱贫家庭非寄宿生按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享受生活补助;特殊教育学生按每生每年1250元享受生活补助。分学期发放。

3、普通高中:脱贫家庭学生享受普通高中免学费,标准为省、市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9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630元;脱贫家庭学生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2021年秋季学期起,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脱贫家庭学生需进行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学生方可享受资助政策,复读生不享受教育帮扶政策。

4、中职教育:脱贫家庭学生享受中职免学费,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补助标准,其中国家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一年级、二年级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5、高等教育:脱贫家庭学生考取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的可以无障碍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读书期间享受国家贴息政策,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主管部门:县教育局  0713-7016890

02高职高专专项计划政策

继续实施高职高专乡村振兴专项计划(原高职高专精准扶贫专项计划),安排高职院校专门计划招收原建档立卡户考生。

主管部门:县教育局 0713-7016890

03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全县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已脱贫家庭子女(含致贫风险点未消除的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接受本地或者异地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包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对监测对象尚未消除风险的,纳入雨露计划政策补助范围,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户除外)按程序消除风险后,从下一学期起停止发放补助。

2.补助标准: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按每生每学年3000元给予补助。

3.时间安排: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标注学生学籍信息后,在两个月内完成补助对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户。

主管部门:县乡村振兴局  0713-7099132

残疾人帮扶政策

01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请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主管部门:

县残联  0713-7012388

县民政局 0713-7015900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01六类人群危房改造政策

1.实施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符合以上保障对象且是唯一住房,并经专业机构鉴定为C、D级的房屋。其中重点对象经相关部门核实取消资格的,或者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户的,不纳入改造补助对象。

2.建设标准。经鉴定为C级危房必须加固改造,解除房屋险情;鉴定为D级危房的必须拆除重建,建设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改造后农房应具备卫生厕所,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

3.补助标准。

(1)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户,拆除重建按2万元/户标准补助。

(2)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户,维修加固按房屋联数确定补助标准:一联半房屋及以下为5000元,两联至两联半房屋为7500元,三联及以上10000元封顶。

4.申报流程。个人申请;村级评议公示;乡镇相关部门审查公示;专业机构(或部门)鉴定;相关部门核准上报;乡镇、村引导农户改造实施;乡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资金拨付。

主管部门:县住建局  0713-7012790

政策来源:县直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