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温泉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控的通告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传统习俗。为顺应广大居民愿望和要求,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经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县政府决定对2023年春节期间温泉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军事管理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工业园区、景区、山林重点防火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油库、加油站、天然气站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仓库周边50米内,车站、医院、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要道及两侧第一排房屋,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楼道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燃放区域及时段

除上述指定禁放区域外,居民可选择在空旷、平坦的室外空闲地段燃放烟花爆竹,提倡居民到集中燃放点燃放,温泉城区设置四个集中燃放点:

1.乌云山茶叶公园广场;

2.四季花海游客中心下广场;

3.中央公园;

4.毕升文化广场。

燃放时段:1月21日(除夕)-1月27日(初六)、2月5日(元宵节),共计8天;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要加大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监管,严禁销售“三无”烟花爆竹(含儿童燃放的玩具型带烟火的爆竹),所有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和正规经销商销售的合格产品。

四、烟花爆竹燃放者是直接安全责任人,必须在确保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消防安全的情况下安全燃放,造成各类损失的,由燃放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要有家庭监护人在场陪同看护。

五、在限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应以营造喜庆的春节气氛为主,燃放品种仅限于小烟花、小鞭炮等危险性小的产品,禁止燃放“孔明灯”及“一万响”以上、“春雷”“迫击炮”“加特林”“烟花弹”等安全隐患大、危险程度高的产品。

不得大量燃放,不得损害公私财产、人身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在燃放完毕后,应自觉清理燃放残留物。

六、城区各社区、小区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宣传引导,组织力量进行现场管控,加大对居民在非指定地点、非规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巡查劝导力度。

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禁鞭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鞭工作。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社区居委会、学校及有关行政村要广泛深入开展本单位、本区域禁鞭宣传教育工作。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禁鞭规定,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

八、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执法专班,在城区实行24小时全覆盖巡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不听劝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委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对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县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