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违章违法建筑和私搭乱建限期拆除的公告

为助力我县城镇管理百日攻坚行动,进一步防控和治理违法建筑,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产生活环境,营造浓厚的文明城市创建氛围。通过切实维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有效遏制我县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县委、县政府争创文明城市的统一部署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对全县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私搭乱建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违规违建、私搭乱建。

二、对已建成或仍在建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务必于2023年5月30日前自行拆除完毕,逾期未拆除的,将由该违法建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全额承担,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具体违法建筑行为如下:

(一)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室外维修、搭建等);

(二)在乡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工地料场、项目部、工棚、板房、材料设备堆放围栏等);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实施拆除的(工地料场、项目部、工棚、板房、材料设备堆放围栏等);

(五)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六)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工地料场、项目部、工棚、板房、材料设备堆放围栏等);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三、对拒不执行本公告要求,恶意阻挠或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 ,将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党员和公职人员逾期未拆除违法建设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五、欢迎社会各界举报有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增违法建设和违法行政行为。凡属举报范围内的案件,经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按下列标准奖励第一举报人:

(1)被举报的违法建设按照违建面积大小分别给予100元至1000元奖励。

(2)举报电话:0713-7115866;

六、文明城市靠大家,携手共创你我他,望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协助配合,并相互转告。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英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