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首例行政非诉案件诉前调解成功

日前,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成功在诉前调解了一起行政非诉案件。

由于我县某民营企业连续两年未缴纳垃圾处理费共计27072元,县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准予执行。经调查,承办案件的法官认为,该企业主观上并没有逃避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故意,并且有主动缴纳的意愿,只是因为近几年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未能按时缴纳,本着暖企、助企、惠企的司法理念,该案适宜诉前调解实质化解纠纷,便联系县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局一同到该企业进行上门调解。

经承办法官详细释法明理,仅用半小时,便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县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局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同意对该企业予以减免,降至按每年3000元的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该企业承诺于半个月内付清两年垃圾处理费6000元,县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局当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至此一起可能要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争议案件,当场得以实质性化解,并切实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

(通讯员:吴衍 吴新萍 编辑:胡焯雄 审核:黄炎 终审:段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