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英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全面进行涉企经济影响评估,两次进行保全变更,促使三家企业及时达成调解协议,最大程度为企业减轻诉讼成本。
原告湖北某工贸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湖北某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均系建设工程关联经营企业,2020年三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二被告租用原告的大型建筑设备租赁设施,后经结算二被告共计下欠原告150万余元租赁费用。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开展庭前调查,经了解原被告均认可二被告无法支付款项的原因是因上游发包方拖欠工程欠款,且二被告已经对发包方提起诉讼,原告也认可发包方的偿债能力。经承办法官建议,原告将保全申请从冻结银行账户变更为保全二被告公司在发包方的应收工程款。当日英山县人民法院立即作出保全裁定并移送执行部门。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开展线上调解,经耐心引导、释法,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因为双方调解标的金额较保全金额降低了22万元,为便利二被告的另案诉讼,承办法官主动引导原告申请解除超出调解确认金额的保全标的额,此举获得原被告双方一致好评。
本起案件中,英山县人民法院涉企专业法庭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巧用保全措施,力促双方调解,兼顾司法力度与温度,既保障了原告企业利益,又最大程度减小了诉讼对被告企业的经营影响,实现“双赢”。
(通讯员:吴衍 姜润琳 编辑:蓝洋 审核:黄炎 终审: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