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题案例(激发活力)

以案普法



2024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为弘扬法典精神,普及法律知识,进一步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黄冈市普法办联合相关单位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四个专题,精选黄冈本地典型案例,开展“以案普法”。本次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题(激发活力)案例发布如下:

进入破产审判程序的企业,能不能挽救回来?



基本案情:

2014年,作为英山县首批大学生回乡创业的项目之一,胡某创立英山县某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源公司)。某源公司成立后发展迅速,带动当地农民发展中药材种植。2019年开始,某源公司产生现金流问题,因无法偿还生产债务被起诉至法院,直至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及法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3年,英山法院在对执行案件进行摸排过程中发现,某源公司陷入多起债权债务纠纷无力清偿,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移送破产条件。英山法院遂于2023年5月裁定受理某源公司破产清算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该公司仍具有挽救价值和偿债可能性,遂积极通过“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征求债权人意见等进行多方协商,经多轮调解,最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和解。胡某多方筹措,当场偿还欠款。2023年7月13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法院裁定认可,该案破产程序终结,华源公司得以存续。

案情分析:

破产案件往往由于债权人众多、案情错综复杂,企业资不抵债、资产变现困难,导致案件审理周期普遍偏长。英山法院破产审判团队通过繁简分流甄别,采用简易快速方式审理,从立案到结案仅历时57天,让有潜力的困难企业重整再生,激发了市场主体的信心和活力。某源公司作为英山县大学生创业的代表企业,其卸下债务负担后重获新生,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也让县域其他陷入危难中的企业看到继续发展的希望和方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0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6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一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7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8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供稿单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