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问答,播出的是:如何把握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决定》提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并就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等方面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第一,权责清晰。遵循受益范围、信息对称和激励相容原则,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中央财政事权原则上通过中央本级安排支出,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财政事权。不得违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确需委托地方行使事权的,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资金。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设置,探索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健全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第二,财力协调。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结合税制改革稳步推进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在清晰界定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通过优化政府间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结构,推动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
第三,区域均衡。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东西南北差异大、各地发展不平衡。财力分配不能简单看人均财政收支水平高低,需要根据不同地区所处发展阶段、资源禀赋、公共服务提供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科学测算均衡调节。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调整完善区域政策体系,研究完善差异化财税支持政策,促进各区域发挥自身优势持续做大财政经济“蛋糕”。加强对履行特定功能地区的财政支持,增强其财政保障能力。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安排,加大政策调节力度,有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