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27日)英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山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英山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各乡、镇人民政府,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英山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管理,维护我县砂石土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开发利用和供应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砂石土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和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依法批准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项目工程,包括我县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旅游等建设项目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活动。
工程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砂石土矿产资源,只能用于本工程项目自用回填,严禁出售、倒卖、擅自运出本工程项目用地。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不需办理采矿登记,采挖出的砂石土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超出本工程自用回填的砂石土,由依法取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统一运输至指定的地点堆放,统一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运输过程中须随车携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手续。
第五条 依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经营权的企业,需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砂石土处置合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处置完毕。砂石土的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须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方案,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和备案。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地点、规模;
(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工程建设项目采挖所产生的砂石土数量;
(四)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自用的砂石土数量;
(五)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数量;
(六)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期限。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不得将其他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各类垃圾混入可资源化利用砂石土中。地面附属物及土地清表产生的废弃物由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就地填埋或运送到县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对工程基础开挖情况进行现场监管,严禁施工单位超越界线范围或超越设计开挖深度采挖。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砂石土资源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加工、转让、出售、倒卖砂石土等各种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的监督检查,严禁越界、越层采挖行为,监督砂石土的使用;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各类涉及非法采挖砂石土资源的治安、刑事案件;对阻碍执法、聚众闹事、暴力抗法、涉黑涉恶等进行查处,为执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英山县分局负责生态环境巡查监管,对采挖、筛选加工砂石土造成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交通部门、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加强对砂石土运输车辆的监管,检查砂石土准运手续,严禁超载运输和道路污染。
第十五条 利用工程建设项目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砂石土矿产资源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村(社区)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砂石土资源管理的日常巡查,及时举报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在查处砂石土领域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