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山县2022年涉农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英山县2022年涉农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22年3月23日
英山县2021年涉农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确保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省财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实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抓手,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以县为主体,创新涉农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机制,实施脱贫巩固和乡村振兴,确保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如期完成。
二、基本原则
一是解放思想、锐意改革;二是县为主体、权责匹配;三是精准发力、注重实效;四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五是以支定收、按需整合、收支平衡。
三、统筹涉农专项资金的范围
根据省财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实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确定我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专项资金范围:
(一)中央财政资金(16项)。包括: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二)省级财政资金(8项)。包括: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改革发展资金、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改革试点试验资金除外)、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偿除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
(三)市级财政资金。包括:市级安排的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方面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市级安排的其他财政涉农专项资金。
(四)县级财政资金。包括:县级预算安排的财政衔接专项资金;上级下达列入统筹整合范围内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县级配套资金;县级存量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部分;县级安排其他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资金。
四、统筹整合涉农专项资金的规模
2022年我县计划统筹整合各类涉农专项资金共计32666.2万元(具体见附表1)。
五、统筹整合涉农专项资金的投向
统筹整合的涉农专项资金由县政府统一使用,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具体见附表2)。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使用统筹整合资金22506.2万元。
1.支持巩固产业脱贫成果方面11433万元;
2.支持巩固就业脱贫成果方面1303.2万元;
3.支持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方面2410万元;
4.支持巩固部分村脱贫成果7360万元;
(二)实施乡村振兴使用统筹整合资金11160万元。
1.支持乡村振兴先行示范区建设方面1500万元;
2.支持乡村振兴示范区及环境整治建设方面3100万元;
3.支持红色美丽乡村建设方面200万元;
4.支持乡村振兴乡风文明建设方面200万元;
5.支持乡村振兴业务培训方面60万元;
6.支持农村垃圾整治方面2200万元;
7.支持美丽乡村建设方面800万元;
8.支持县级美丽乡村项目方面485万元;
9.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方面435.14万元;
10.支持重点示范片区奖补项目2179.86万元。
六、资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管理
(一)统筹整合资金的筹集。统筹整合涉农专项资金按县政府整合集中使用资金和统筹指派工作任务方式进行。
1.整合集中使用资金。对属于统筹整合资金目录范围内的涉农专项资金,按照县政府确定的资金额度归集到英山县财政整合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各资金主管部门及财政资金管理股室在中央、省级、县级资金下达后,及时将资金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整合额度划拨到英山县财政专户,由县涉农专项资金整合领导小组统一整合集中使用。
2.统筹指派工作任务。对纳入政策兜底等直接发放到个人或农户的补贴、补助资金,有特定用途、封闭运行管理的基金(资金),用于农业农村、不便集中管理的资金等由县涉农专项资金整合领导小组统筹使用并指派工作任务;资金不整合进专户,由牵头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但必须完成县政府分配指派的工作任务。各牵头责任部门于每月月末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报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整合办统计汇总备案。
(二)统筹整合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及资金拨付使用管理。
1.统筹整合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下达。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将审定的项目分类预算分送各相关项目牵头部门,相关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报县整合办汇总备案。
2.集中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纳入财政整合专户资金实行县涉农专项资金整合领导小组“一支笔”审批制度。资金拨付由项目牵头责任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乡镇、村对项目实施的工程量、质量、效果及验收结论等签字认定后,送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审核会签,报县涉农专项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资金。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先建后补”方式;工程招标建设、政府采购类项目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3.统筹指派工作任务资金拨付。由牵头责任单位按原资金管理办法报县政府审批后拨付使用。
4.涉农专项整合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牵头、谁监管”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实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门(县整合办)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资金支出方向政策审定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汇总掌握整合资金分配、监督检查等相关情况;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整合资金最终支出方向的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将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资金,对项目和数据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5.严格整合资金使用范围。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也不得用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美化、绿化、亮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整合资金可适当用于以村容村貌干净整洁为目标的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但不得用于工程建设或提档升级需要。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涉农专项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统筹整合方案、统筹整合资金、组织协调、工作推进等日常工作。县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抓好工作协调和落实,形成全县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健全管理机制。一是完善资金统筹机制。坚持科学规划引领统筹、重点项目主导统筹、奖补资金引导统筹、民生投入重点统筹、精细管理助推统筹,推进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相互衔接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乡村振兴,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二是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统筹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监管机制和公示公告机制,县级统筹资金分配情况一律公开,乡、村两级项目安排和分配结果一律公示公告。三是完善资金监督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整合资金监督,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的资金严格按《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的要求管理使用。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工作有序推进。项目牵头部门负责按照统筹方案要求申报、落实项目,并与各乡镇共同实施项目建设;财政并会同发改、乡村振兴、审计、农村农业等部门定期开展统筹整合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附件:未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