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下着小雨,想着摩托车安装了遮阳棚能避雨,于是周女士决定骑车出门,没想到因为这一想法,最终让她吃了大亏,后悔莫及。
3月21日上午8时30分许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一辆三轮摩托车撞倒二轮电动车后逃离现场,请求警方救助。接到报警后,交警大队交管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现场勘查,发现肇事车辆已经逃逸,周某因腿部受伤,被周边群众扶到路边休息,确认周女士的朋友已经拨打120急救电话,保护好伤者后,民警遂展开进一步勘查。
通过调查民警发现,事故发生时,肇事三轮摩托车处于逆向行驶状态,周女士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因为加装塑料遮阳棚,下雨时视线并不清晰,错误判断路面情况导致碰撞发生。
为锁定嫌疑人及行驶路线,民警通过调取沿路监控视频进行追踪,同时广泛发动群众寻找线索。
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和走访群众获得线索,最终确定嫌疑人身份和工作地点,历时三个昼夜,民警在某超市内找到了正在送货的嫌疑车辆和嫌疑人邓某某。
据邓某某交代,案发时他驾驶三轮车为图方便选择逆行,在通过事故路段时没有注意观察路上情况,没有及时发现被撞的电动车。民警从医院获悉,案件中受伤的电动车驾驶员周女士大腿骨折,已完成手术正在恢复中。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逃逸事件有多恶劣?
或许,
撞上的那一刻是失误,
而逃跑的那一刻就变成故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事故,对方逃逸了,保险怎么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蜀黍再次提醒广大市民
车辆肇事后千万不能逃逸
应在尽快救助事故伤者的同时
主动接受调查
并依法承担自己的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
来源:英山交警
(通讯员:伍未 编辑:胡共鸣 审核:黄炎 终审:余爱珍)